【台湾地区营业达一定规模之企业邀请大陆地区人民来台从事商务相关活动送件须知】
一、本须知所称台湾地区营业达一定规模之企业,指符合下列各款要件之一者:
(一)经经济部工业局核发企业营运总部营运范围证明函。
(二)国内年营业收入净额达新台币十亿元以上。
(三)区域年营业收入净额达新台币十五亿元以上。
(四)如有相关疑义,请洽经济部工业局(电话:○二-二七五四一二五五分机二四一四、二四一五)。
二、适用对象:应台湾地区营业达一定规模之企业所邀请之大陆地区人民
(一)专家履约(事由代码:126):
大陆地区人民受在台无商业据点之法人雇用满一年,且从事专门性或技术性服务者,因履行该法人与邀请单位所订之承揽、买卖、技术合作等契约,得申请进入台湾地区。
(二)商务访问(事由代码:131):
大陆地区人民因参加商务会议、商务谈判、或其他类似之商务访问,得申请进入台湾地区。
(三)依规定提出申请之大陆地区人民,因年满六十岁行动不便或健康因素须专人照料,得同时申请配偶或直系亲属一人陪同来台。
三、应备文件:(申请资料正本一份、影本二份)
(一)旅行证申请书,并附最近二吋半身彩色照片一张。
(二)保证书。
(三)大陆地区居民身分证影本(大陆)、其他证照或足资证明身分文件影本。
(四)计划书及预定行程表。
(五)邀请函影本及邀请单位基本资料。但最近一年内已提送邀请单位基本资料者,得免要求提供。
(六)台湾地区营业达一定规模之企业符合第一点各款要件之一证明文件影本。
(七)团体名册(三人以上附团体名册)。
(八)相关专业造诣或职务证明文件。
(九)第三地区再入境签证或第三地区居留证或香港身分证影本。(申请人在大陆地区,尚未取得第三地区再入境签证者,于抵达香港后,持凭香港政府发给之回港证件,向中华旅行社领取旅行证正本)。
(十一)申来台从事商务相关活动者,申请书免填‘探亲探病奔丧对象’栏;如申请人已检附护照资料影本者,免填‘证照资料’栏。
四、申请方式:应于预定来台行程之日十个工作天前提出申请,其属紧急情况者,得于预定来台行程之日五个工作天前提出申请。但有本许可办法第十二条第二项但书情形之一者,应于预定行程一个月前提出申请。
一、在大陆地区者:由邀请单位代向内政部警政署入出境管理局(以下简称入出境管理局)申请。
二、在第三地区者:以分开送件方式,由申请人亲持第三点第一款、第三款及第四款文件,并备具第一款与第四款之电子档乙份,向 我驻外使领馆、代表处、办事处或其他经授权机构申请。邀请单位另备齐第三点各款文件一式三份代向入出境管理局申请。但该地区尚无派驻机构者,得由邀请单位代向入出境管理局申请。
五、停留期间及注意事项:
(一)大陆地区人民申请进入台湾地区从事专家履约、商务访问,每次停留期间不得逾九十天。
(二)专家履约应限于为该邀请单位提供履约服务。
(三)申请来台参加商务会议、商务谈判等类似商务访问活动期间,不得从事接受酬劳或直接销售之活动。
(四)大陆地区人民经许可进入台湾地区从事商务相关活动者,发给单次旅行证;但须经常来台,经主管机关会同相关目的事业主管机关认有必要者,得发给逐次加签旅行证。
(五)大陆地区人民经许可进入台湾地区从事商务相关活动,应于入境后十五日内,向居住地警察分驻(派出)所办理流动人口登记;遇有迁移时,亦同。
六、延期方式:
申请人应于停留期间届满十日前备齐延期申请书、旅行证、现住地之流动人口登记联单、延期计划书、行程表及延期费,迳向入出境管理局或入出境管理局台中、高雄、花莲服务处柜台办理。但经许可停留期间在十二日以下者,应于停留期间届满五日前提出申请。
七、申请处所及查询电话:
入出境管理局:台北市广州街十五号(02)2389-9983
台中服务处地址:台中市南屯区干城街九十一号庄敬楼一楼
(04)2254-2545,2254-9981
高雄服务处:高雄市成功一路四三六号一楼(07)282-1400
花莲服务处:花莲市中山路三七一号七楼(038)338-077
※入出境管理局网址为:http://www.immigration.gov.tw
※电子邮件信箱为:boi@ms1.immigration.gov.tw请多加利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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