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認識金門‧
金門自古屬福建泉州府同安縣所轄,民國四年始創縣治。「金 門」舊名「浯州」,它的一脈歷史,均與戰爭有所淵源,由於 孤懸海中,古時屢為海盜倭寇肆虐,直至明朝洪武二十年,江 夏侯周興築城鞏固海防,禦寇防盜,以金門城「固若金湯,雄 鎮海門」之地理形式,因名「金門」。 金門縣位於九龍江口外,鄰近中國大陸廈門。整座金門本島呈 現金錠狀,在島嶼的四面,嶼礁羅列,星羅棋布,共含十二座 島嶼,紛紛散布在蔚藍的海面中。因地理位置的緣故,金門經 歷戰役的洗禮,在綿延不絕的沙灘上,還能看見當時反登陸的軌條砦,感受戰爭時的肅殺氣息。 清朝五口通商,許多金門人出海經商致富後回饋鄉里,建造許多聚落來相互照望、抵禦海盜,甚至也帶 回巴洛克式的建築風格,興建融合建築特色的洋樓,成為金門僑鄉文化的特殊景象。走進古厝聚落時, 抬頭可見古樸的宗祠、燕尾翹脊馬背圓脊、有對稱美感的囍字卍字裝飾、混著閩式建築的洋樓,那簡約的線條刻劃出先民榮歸故里的情景,是來金門必看的一道人文美景。
【乳山故壘】您可在此享受森林浴般的洗禮及目睹栩栩如生且聲效俱佳的(乳山故壘)和呈現於眼前各類武器大展。
【太武山風景區】太武山位於金門島中央,雖然海拔高度僅有253公尺,但已是金門的最高山。太武山是八二三炮戰重要紀念地,除了可以登高望遠、健行外,山上更充滿人文景觀,像是:毋忘在莒、海印寺,都是金門特色景點。
金麗麗或金帝或華欣或同級
【山后民俗文化村】建於清光緒 26 年(西元 1900 年)是旅日僑領王國珍、王敬祥父子構建分贈王氏族人 一 居住的宅地,共構建十八棟閩南式古厝。
【獅山砲陣地】位在金門獅山腹內,又名震東坑道是全國唯一全坑道榴彈砲塢據點。
【沙美摩洛哥】沙美摩洛哥是位於沙美老街的頹屋,走進沙黃色的頹屋建築彷彿置身在中東沙漠之中,大家來到這都說像是到了中東國家摩洛哥,充滿神祕異國風情,每個角度拍出來都超有 fu,是年輕人們必訪的熱門打卡點!
【陽翟老街】電影《軍中樂園》在此拍攝,復刻金門 60 年代歷史場景,融合了在地人文與戰地元素,完成這一幕「軍民一家」的歷史記憶 ,電影拍攝結束後,金門縣政府將場景保留,希望能帶著遊客們一同穿越時光隧道,走進金門過去的場域風貌,使得片景中的陽翟更加熱閙了,引起不小的觀光熱潮,也成了年輕人的打卡熱點之一。鬼斧神工打造的坑道,其氣勢磅礡,嘆為觀止,此坑道為水陸兩用坑道,是昔日兩棲部隊的小艇基地。
金麗麗或金帝或華欣或同級
【建功嶼】面積500平方公尺的建功嶼原本為控制金烈水道的重要軍事樞紐,在民國86年駐軍退守而 荒廢。這荒廢無人管理的數年間卻意外給了建功嶼周邊自然生態喘息與復育的機會。鳥類聚集、濕地生態蓬勃,原本的軍事機密要地就在這幾年之間成為豐富生態的樂園!
【瓊林風獅爺】這尊雕工細膩,神態栩栩如生的石雕風獅爺,坐西南向東北,獅身高188公分,寬50公分,深44公分,是金門風獅爺的重要代表作,是觀光客必看的藝術瑰寶!
【窯燒紅磚牆】由金門在地藝術家吳鼎信先生籌畫兩個月,與瓊林60多位民眾協力打造出高三公尺,寬十八公尺的紅磚窯蓋成的木棉花樹牆!其紅磚採用古法窯燒方是鑄成,隨著歲月的痕跡,更能激發出紅磚的魅力,推出後立即成為金門熱門IG打卡點!
溫暖的家
搭乘國內班機注意事項:
一、乘客搭機時應攜帶政府機關核發貼有照片之身分證明文件,以備接受檢查核對。
二、未滿十四歲之兒童,未持有政府機關核發貼有照片之身分證明文件者,得以戶口名簿正本或健保卡(兒童手冊)等能證明身分之文件代替之。
三、航空公司於班機表定起飛時間前六十分鐘開始受理乘客報到作業,乘客應於班機表定起飛時間前三十分鐘辦妥報到手續。乘客未於前項時間內完成報到手續者,航空公司得取消其訂位。
四、乘客隨身攜帶行李以不超過一件為原則,合計不超過七公斤,每件長寬高不得超過56X36X23公分,超過上述限制者,應改以託運方式運送。經濟艙乘客之免費託運行李額度為十公斤(除享有票價免費優待者外,不得少於十公斤),商務艙乘客之免費託運行李額度為二十公斤(除享有票價免費優待者外,不得少於二十公斤),超過時航空公司得另外收費。
五、手提行李可隨身攜帶一只打火機勿放於托運行李中。
六、攜帶鋰電池搭機搭機之旅客,若攜帶鋰電池搭機,必須符合以下之條件:
(1).備用鋰電池必須個別保護避免短路。且不可放置於託運行李中。
(2).無須經航空公司同意之項目:個人使用之可攜式電子裝置(手錶、手機、照相機等)。
(3).必須經航空公司同意之項目:備用鋰電池超過100瓦特-小時但不超過160瓦特小時,每人最多可於\"手提行李\"中攜帶兩個備用電池。
(4).下列物品內所含的鋰電池,必須符合聯合國「測試和標準手冊」第三部分,38.3節之每項測試要求,並經航空公司同意。
- 裝有鋰電池之輪椅或其他電動行動輔助裝置;
- 具有保全裝置之設備;
- 可攜式電子醫療裝備。
七、下列物品禁止手提攜帶或託運上機:(詳情請洽各航空公司)
(1). 壓縮氣體(無論是否低溫、易燃或有毒):如罐裝瓦斯、純氧、液態氮、潛水用氧氣瓶。
(2). 腐蝕性物質:如強酸、強鹼、水銀、濕電池等。
(3). 爆炸性物質:各類槍械彈藥、煙火、爆竹、照明彈等。
(4). 易燃性物質:如汽柴油等燃料油、火柴、油漆、稀釋劑、點火器等。
(5). 放射性物質。
(6). 以安全目的設計的手提箱(內含鋰電池或煙火材料等危險物品)、錢箱等。
(7). 氧化物質:如漂白劑(水、粉)、雙氧水等。
(8). 毒性及傳染性物質:如殺蟲劑、除草劑、活性濾過性病毒等。
(9). 其他危險物品:如磁化物(如磁鐵)及刺激性物品(如防身噴霧器)等及其他經民航主管機關公告影響飛航安全之物品。
八、 下列物品如有攜帶必要,應以託運方式處理。
(1). 刀劍棍棒類。
(2). 髮膠、定型液、醫療用含酒精之液態瓶裝物、防蚊液、酒類、非刺激性噴霧器及其他不影響飛航安全之物品。但經安檢人員同意者,得置於隨身行李隨身攜帶(詳情請洽各航空公司)。
九、所屬單位主管出具證明文件,並由攜帶人自動請求查驗,經核符後將所攜帶武器交由航空公司服務人員處理。
十、乘客在客艙內,禁止使用任何干擾飛航安全之通訊器材及電子用品(如:行動電話、個人無線電收發報機、各類遙控器、CD唱盤、調頻收音機等),並應遵守相關安全規定及與機上服務人員合作。(詳情請洽航空公司)
十一、本契約如有未盡事宜,依相關法令、習慣及平等互惠與誠實信用原則公平解決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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